今年以来,云南省各地加大《反恐怖主义法》行政执法力度,以行政执法倒逼反恐怖工作责任落实,共查处了400余件违反《反恐怖主义法》的行政案件,有力推动了行业监管责任和目标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确保了全省社会大局持续和谐稳定。为进一步以案释法,形成震慑,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现将5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红塔区杨某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案
2018年8月16日,玉溪市红塔区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杨某使用其本人手机在微信群里上传了一段时长3分35秒的血腥视频,经公安机关调查,该视频被认定为暴恐音视频,红塔区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杨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处罚。
案例二:昆明某快递公司违反寄递业实名制登记案
2018年5月18日,昆明市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昆明某快递公司营业网点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业务员在揽收快件时未严格对寄递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查验、登记。同时查明,该公司2018年4月2日至5月14日期间多个收寄件未进行实名登记。2018年6月15日,昆明市邮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快递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1000元。
案例三:昆明某大酒店违反旅店业实名制登记案
2018年4月14日,昆明市西山公安分局在对某大酒店检查时发现该酒店未按规定对入住旅客身份信息进行查验登记,经查,该酒店曾因违反住宿实名制登记被西山区公安机关进行处罚并责令改正。2018年4月26日,西山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大酒店处以罚款10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1万元。
案例四:宁蒗县某物流公司非法运输危爆物品案
2018年1月13日,丽江市宁蒗县公安局在对某物流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一货运卡车在不具备运输危险物品条件,且在未办理公安机关许可证的情况下运输烟花爆竹。经查,该物流公司曾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规定于2017年12月12日被宁蒗县公安局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2018年1月22日,宁蒗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对该物流公司处以罚款6万元,对该公司负责人处以罚款6000元。
案例五:宜良县某旅游公司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防范应对措施案
2018年3月7日,昆明市宜良县公安局对某旅游公司所属的某景区进行检查时发现,监控视频信息保存使用不符合重点目标单位(该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被列为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进行管理)相关管理规定,宜良县公安局当场对该公司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进行整改。2018年6月8日,宜良县公安局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要求进行整改。2018年7月6日,宜良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该旅游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对两名相关责任人分别处以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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