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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07日 文章来源:南亚社会公共安全科技博览会作者:南亚安博会



近日,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立足长效、依法治理,系统建设、过程管控,统筹推动、综合施策”的基本原则,强化红线意识,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落实完善城市运行管理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进实施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点工程建设,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安全社会治理格局,全面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居乐业、平安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城市安全发展取得明显进展,建成一批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按照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标准,16个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积极开展创建,力争建成2个以上。各州(市)至少建成1个安全发展示范县(市、区),各县(市、区)至少建成1个安全发展示范镇(街道),各镇(街道)至少建成1个安全发展示范社区。持续深入推进示范创建活动,到2035年,城市安全发展体系更加完善,安全文明程度显著提升,形成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加快建成以县级以上中心城区为基础,16个州(市)政府所在城市为重点,辐射带动周边、惠及民生,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的安全发展型城市,为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和中国最美丽省份提供坚实稳固的安全保障。


二、加强城市安全源头治理


(三)以安全为前提科学制定规划。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走出一条具有时代特征、民族特色、云南特点的城市安全发展道路。严密细致制定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城市规划、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等专项规划。严格按照安全标准要求,科学规划和调整居民生活区、商业区、学校、医院、体育场(馆)、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以及其他功能区的空间布局。加强建设项目实施前的评估论证工作,将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和保障措施落实到城市发展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


(四)完善安全法规和标准。制定完善体现安全生产区域特点的地方性法规,努力形成完善的城市安全法治体系。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地方性技术标准和行业安全管理标准建设,完善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综合交通枢纽、隧道桥梁、管线管廊、道路交通、轨道交通、加油(气)站、燃气工程、排水防涝、垃圾填埋场、渣土受纳场、电力设施及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技术标准,提高安全和应急设施标准要求,严格监管,增强抵御事故风险、保障安全运行能力。


(五)加强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坚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细化责任,严格把关。实施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有序推进城市地下管网依据规划采取综合管廊模式进行建设,落实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强化行业管理责任。强化与市政设施配套的安全设施建设,及时进行更换、升级改造和维护保养。加强消防安全设施建设和维护,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建设特勤消防站、普通消防站、小型和微型消防站。制定完善并加快推进城区铁路平交道口立交化改造计划,加快消除人员密集区域铁路平交道口。加强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城市路网和交通组织,以分道化、立交化的“交通流”完善城市道路网络,科学规范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完善步行道、自行车道和行人过街安全设施。完善城市公共汽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加强城市公共汽车运行安全保障。加强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过程中的安全监管,严格治理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实施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工程,提高抗震防灾能力。


(六)加快重点产业安全改造升级。落实高危行业企业退城入园、搬迁改造和退出转产扶持奖励政策,推动高危产业转型升级。实施采空区和尾矿库治理工程,加强矿产资源型城市塌(沉)陷区治理。加快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对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依法关闭退出。引导企业集聚发展安全产业,改造提升传统行业工艺技术和安全装备水平。


(七)严格城市企业安全准入。依法严格管理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对不符合现行产业政策、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不予核准设立。制定完善中心城区安全生产禁止和限制类产业目录,合理调整城市产业结构,治理整顿安全生产条件落后的生产经营单位,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实施关闭。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三、健全城市安全防控机制


(八)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建立完善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严格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防控责任。建立城市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平台,绘制“红、橙、黄、蓝”四色等级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编制城市安全风险白皮书,按照规定及时更新公布。研究制定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的具体情形和管理办法。对重点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风险较高的大型群众性集聚地点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大客流监测预警和应急管控处置机制。建立省、州(市)、县(市、区)三级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风险预警实施属地、分级监控。


(九)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工程,掌握风险隐患底数。进一步完善城市重大危险源辨识、申报、登记、监管制度,建立动态管理数据库,加快提升在线安全监控能力。严格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督促企业建立隐患自查自改评价制度,定期分析、评估隐患治理效果,不断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加强市政工程施工前作业风险评估,强化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加强广告牌、灯箱和楼房外墙附着物管理,强化城市隧道、桥梁、易积水路段等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排查治理,加强对垃圾、沙石、渣土、粉煤灰等堆放场所的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对油、气、煤、涉氨制冷、燃料乙醇、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场所雷电灾害隐患排查,加强旅游景区特种设备、高风险旅游项目及旅游客运车(船)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加强老旧城区火灾隐患排查,督促整改私拉乱接、超负荷用电、线路短路、线路老化和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等问题。加强安全社区建设,推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经理人或楼长制度。明确电梯使用单位安全责任,督促使用、维保单位加强检测维护,保障电梯安全运行。加强气象、地震灾害风险普查,积极落实防控措施。实施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和避险移民搬迁工程,落实好“十三五”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任务。


(十)提升应急管理和救援能力。实施应急救援中心建设工程,健全城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建立属地为主、分级负责、行业监管、企业主体、专业救援的工作机制,建设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健全城市应急救援信息共享、多部门协同预警发布和响应处置机制。修订完善各类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现政府预案与部门预案、企业预案、社区预案有效衔接,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各类专业化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在各行业领域建立区域性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社会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整合优化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建成综合性常备应急救援骨干力量,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救援管理体制。建立完善日常应急救援技术服务制度,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中小型企业要与相邻有关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服务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强化应急状态下交通管制、警戒、疏散等防范措施,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加强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优化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设置,健全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用机制。推广适用高层建筑等条件下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加强安全使用培训,强化有限空间作业和现场应急处置技能。根据城市人口分布和规模,加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


四、提升城市安全监管效能


(十一)落实城市安全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求,全面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城市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及其他分管负责人责任,及时研究推进城市安全发展重点工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主体责任,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


(十二)完善城市安全监管体制。加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推动安全生产领域内综合执法。合理调整执法队伍种类和结构,加强安全生产基层监管执法力量。科学划分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等各类功能区的类型和规模,明确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完善民航、铁路、电力、管道输送等监管体制,明确行业监管、区域监管与地方监管职责。理顺城市无人机、新型燃料、餐饮场所、未纳入施工许可管理的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


(十三)提升城市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充分运用移动执法终端、电子案卷等手段提高执法效能,确保规范高效监管执法。实行派驻执法、跨区域执法或委托执法等方式,加强镇(街道)和各类功能区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加强安全监管执法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严格执行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定期开展执法效果评估,强化执法措施落实。


(十四)严格城市安全监管执法。负有城市安全监管执法职责的部门,要严格制定实施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依法明确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施或设备,停止供电供水供气、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查封、扣押、取缔和上限处罚等执法决定的适用情形、时限要求、执行责任。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纳入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加强执法监督和巡查考核,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未依法采取相应执法措施或降低执法标准的责任人实施问责。严肃事故调查处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强化城市安全保障能力


(十五)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坚持政策引导、部门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将城市安全有关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加快推进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措施。完善城市社区安全网格化工作体系,强化末梢管理。


(十六)强化安全科技创新和应用。紧密结合“数字云南”建设,充分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空间地理信息集成等信息技术,以智慧城市建设引领城市安全发展。加大城市安全运行设施资金投入,积极推广先进生产工艺和安全技术,提高安全自动监测和防控能力。大力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科技强安工作,推动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的广泛应用。加强城市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认真落实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建设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监测大数据平台,全面提升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融合度。实施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工程,提高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与市场监管、应急管理、防灾减灾、防汛抗旱、环境保护、治安防控、消防安全、道路交通、信用管理等部门公共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机制。实施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现代化工程,深入推进城市生命线工程建设,积极引导专业科研机构、高校研发和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和产品。加强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安全保卫设施建设。建立城市安全智库、知识库、案例库,健全辅助决策机制。


(十七)提升市民安全素质和技能。建立完善城市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查询、解读、公众互动交流信息平台。坚持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大力宣传城市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法治意识。实施全民安全素质提升工程,推进安全常识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增强社会公众对应急预案的认知、协同能力及自救互救技能。把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完善中小学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安全教育体系。积极开展安全文化创建活动,把安全文化元素融入公园、街道、社区,积极推进安全社区示范建设活动,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浓厚社会氛围。


六、加强统筹推动


(十八)强化组织领导。城市安全发展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筹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尤其是社会关注度较高、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较为密切的城市规划、基础设施、消防、道路交通、电力燃气、排水防涝等职能部门,要依照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完善城市安全发展有关政策和制度,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城市安全发展工作的指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城市安全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完善保障措施,切实解决影响城市安全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不断提高城市安全发展水平。


(十九)强化协同联动。各级党委、政府要强化党政领导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完善有关落实举措。负有城市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做到责任落实无空档、监管无盲区。鼓励引导社会化服务机构、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完善信息公开、举报奖励等制度,维护人民群众对城市安全发展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十)强化示范引领。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要根据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和管理办法,落实我省有关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及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扎实做好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首批示范城市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省推进城市安全发展,为我省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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