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上午,省长阮成发主持召开第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副省长、秘书长等省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自然资源厅等19个主要厅局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上,省消防救援总队赵文生总队长汇报了《实施办法》的起草背景及过程、主要内容及修订情况。听取汇报后,与会领导高度肯定了《实施办法》修订工作。会议指出,省消防救援总队针对我省《实施办法》的修订做了大量工作,在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基础上,对有关内容作出细化和完善,进一步体现了云南消防工作实际、火灾特点及重大消防安全风险防范重点,突出了时代特征、云南特色。一是系统、完整地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建立“省、市、县、乡、村”5个层级“五位一体”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逐层、逐级、逐部门明确消防工作责任,专门就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村(居)委会消防工作进行细化,为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打下坚实基础。二是积极回应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要求。重新界定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专门明确重点领域的消防工作职责,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要求,确保《实施办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与稳定的执行效力。三是充分体现了消防执法改革精神。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能进行调整,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提出加强社会单位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举措,建立了消防安全承诺制和消防征信制度。四是充分弥补了我省消防监管的“短板”。将电动自行车、出租房专项整治纳入基层群防群治内容;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强化了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的制度措施;同时将影响近年火灾稳定的因素纳入责任追究体系进行追责。五是重点突出了责任落实保障体系建设。率先建立系统完整的“事前约谈、事后问责、失职追责、尽职免责”责任追究体系,并对约谈、问责、减免责情形进行了具体细化和明确,严肃责任追究,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制真正可操作、能施行。
阮成发省长指出,近年来,云南消防救援队伍为全省减灾防灾、抗震救灾等工作作出了重大贡献,是党委政府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尖刀拳头力量,成绩应当予以充分肯定,要继续大力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方面建设,推动消防救援工作和队伍建设不断向前发展。针对《实施办法》修订工作,阮成发省长强调,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修订出台《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我省《实施办法》的修订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安全、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是我省今后一段时期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行动指南。贯彻落实好《实施办法》,对于调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单位消防工作积极性,切实推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全面提升火灾防控水平,打造共治共享治理格局,保障公共消防安全具有重大意义。二是要强化宣贯执行,全力确保《实施办法》落地见效。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宣传和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工作上来,尤其是消防体制改革后,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切实加大对消防安全责任的宣传贯彻力度,认真学习把握《实施办法》精神,把消防工作职责融入本地区、本部门重点工作任务中去,严肃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全力提升本地区、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为我省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链接:为贯彻落实好国办《办法》,省消防救援总队党委高度重视《实施办法》修订工作,对外,积极向省政府领导请示、协调,与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接,为《实施办法》修订工作创造条件;对内,抽调精兵强将全面调研、悉心编纂,于2017年11月制定了贯彻落实工作方案,成立了《实施办法》修订领导小组,对我省2015年制定出台的《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云政发〔2015〕70号)进行修订,并于2018年1月完成了前期调研和《实施办法》初稿的起草。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消防安全责任也随着消防部队机构属性和相关部门职能职责的调整而变动,修订工作暂缓。
2018年12月,省级层面机构改革和消防队伍转改工作基本完成,《实施办法》修订工作重新启动,省消防救援总队依据新近出台的政策新规和相关上位法依据,借鉴了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参考了机构改革、约谈问责、“放管服”工作等3个方面的相关规定,吸收了河北、福建、海南、上海等4个省(市)的经验做法,组织召开15次专题会议集中研究,数易其稿,于2019年2月完成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并严格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政发〔2017〕212号)的有关制定程序和要求,通过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同时征求了省纪委省监委、省委编办、省委考评办、省政府督查室和27个相关职能部门及全省16个州(市)的意见,3次邀请省、市有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专家座谈研讨,多次与涉及机构改革的省直有关部门对接沟通,进行了22次电话回访,除原则性及与有关规定不相符的意见外,全部采纳,对文稿前后进行30余次修改完善和若干次调整,并经省政府法律顾问室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同时,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对“消防救援机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以及消防部门职能的新定位进行了明确。
中央和省委《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印发后,又对《实施办法》作了大幅精简,在严格落实国家《办法》和保证核心条款的基础上,运用准用式立法技术,合并了部分条文,压缩了部分文字,将原送审稿的6章31条精简为20条,篇幅从22页减为10页,开创了全国先例,完成了《实施办法(送审稿)》。
下步,省消防救援总队将按照本次常务会议要求,将完善后的《实施办法》正式提请省人民政府印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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