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云政办规〔2019〕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19年7月1日经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近日正式印发,并在云南省人民政府网站权威发布。
《实施办法》是在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消防队伍改制转隶基本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改及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重大历史背景下修订出台的,重点结合云南实际,全面贯彻了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和最新法规要求,创新建立了约谈、问责、追责及尽职免责等责任落实保障制度。
《实施办法》共20条,主要内容包括5个方面:一是基本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作为总体指导原则;明确各级政府领导责任及履职原则、部门、单位履职原则、追责原则及应急、消防权责分工等内容。二是政府职责。从省、市、县、乡4个行政层级,逐级规定不同行政主体的消防工作职责: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职责;州、县级政府其他责任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职依据;细化村(居)委会群众性消防工作及消防安全委员会、开发区、园区等管理机构职责。三是部门职责。明确部门6项共同职责;按照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调整方案,明确市场监管、应急、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能源、通信、交警、邮政等32个部门(机构)具体责任。四是单位职责。明确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及其履职要求;建立了消防征信、单位消防安全承诺制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五是责任落实。细化制度保障内容,建立完善的制度保障体系,包括政府考评、事前提醒、事后问责、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等5项制度措施。
《实施办法》出台,有利于提高消防改革后各级政府、行业部门和社会单位消防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推动以消防监管转型为牵引的消防工作社会化、现代化进程,确保全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贯彻落实有法可依,整体上体现以下特点:
一是建立了系统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以层级划分为基础,自上而下构建起“省、市、县、乡、村”5级“五位一体”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立足于我省实际及多年农村(社区)消防治理经验,把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和群众性消防工作结合起来,让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农村(社区)基层组织。以行政管理为主线,构建了“政府、领导干部、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分别对应层级划分,规定了各级政府、各级领导干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
二是回应了党和国家当前改革要求。根据机构职能调整方案,重新厘定部门职责,结合我省改革文件、“三定方案”及部门反馈意见,重点对涉及机构改革的部门进行了职能界定。例如,将省“救灾物资储备”划给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灾民难民安置场所”划给省应急厅等。重点更新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应急避难场所、国土空间规划等条文概念表述。贯彻落实消防执法改革要求,按照新修正的《消防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最新要求,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验工作移交给省住建部门;明确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提出了加强社会单位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举措,建立了消防征信制度,推行了单位消防安全承诺制,规定了单位向社会公开作出消防安全承诺的具体内容。
三是补齐了我省火灾防控工作的“短板”。针对电动自行车火灾问题,规定了“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电动自行车、出租房等消防安全治理,在安全区域集中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点和安全可靠的充电装置,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和车辆停放,保证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畅通”。针对农村地区火灾多发问题,明确了省、市、县、乡、村五个层级的相关消防工作内容,尤其是对村(居)民委员会作出了切合“云南实际”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基层群众性消防工作举措。同时,将影响近年火灾稳定的因素纳入责任追究体系进行追责,通过倒逼责任落实的方式,抑制主要致灾因素的出现。例如,第十六条约谈制度的三条情形;第十七条问责制度的三条情形;以及第十九条失职追责等情形。
四是构建了保障责任落实的制度体系。建立事前约谈、事后问责、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等配套制度,切实保障消防安全责任落地见效,是《实施办法》的重要特点。事前约谈制度: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形:年度消防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合格;对消防工作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力量建设等消防工作任务推进缓慢、落实不力;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形势严峻、问题突出。事后问责制度: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形: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或连续两年消防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完成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依照《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一年内被约谈两次。尽职免责制度:明确了三种减免情形: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火灾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发生火灾事故以后,经查实已经全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发生火灾事故以后,经查实已经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失职追责制度:明确了“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应当追责的责任主体,规定了涉及犯罪的情形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进一步为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失职行为划明了“法律底线”。下步,总队将制定下发《实施办法》宣贯实施方案,组织全省各级政府、行业部门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负责人进行集中宣贯培训,确保宣贯工作取得实效。
链接: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总队党委高度重视,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成立修订领导小组,2018年1月完成前期调研和初稿起草,由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消防安全责任发生变动,修订暂缓。同年12月,省级改革和队伍转改基本完成,修订重启;依据政策新规和上位法依据,借鉴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参考机构改革、约谈问责、“放管服”工作等3方面规定,吸收4个省(市)做法,组织15次专题会议集中研究,数易其稿,2019年2月完成《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同时征求省纪委省监委、省委编办、省委考评办、省政府督查室、32个部门(机构)及16个州(市)意见,3次邀请专家座谈论证,多次与涉及改革部门对接沟通,协调20余次,回访22次,先后修改30余次,若干次调整;根据《消防法》修正案、中央和省委《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又作了相应调整和大幅精简,形成《实施办法(送审稿)》,经省政府法律顾问室合法性审查通过并上报,完成了对2015年印发的《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云政发〔2015〕70号)的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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