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7月26日修订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14日公布施行的《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同时废止。《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交通运输行业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为推动我省交通运输系统依法行政、规范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和服务完善了顶层设计。
一、《条例》的修订背景
(一)《条例》修订是提升交通运输行业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的需要。
公路交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先导性行业,对国民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支撑作用。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下,通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我省公路交通事业快速发展。截止2018年8月底,全省公路里程已突破24.6万公里;高速公路通车里程5000多公里,预计到2020年底,全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也将达到1万公里。全省公路通车里程的持续增加和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加快,迫切需要提升交通运输行业治理和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优质交通运输服务的需求,为人民群众安全舒适便捷出行、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建设最美交通提供基础保障。
(二)《条例》修订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完善我省交通运输法制体系建设的需要。
1997年制定的《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为规范我省公路路政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多年来,社会日新月异、快速变革,公路建成通车里程在快速增长、人民群众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在不断提升,法律制度及管理方式与现实需要不相适应,管理实践中责任主体不明晰、部门间推诿扯皮等时有发生。特别是《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颁布实施后,原《条例》的部分规定与上位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相冲突,在法律适用规则上已经无效。加之,公路路政管理实践中涌现出很多新问题、新经验,有必要通过修法立法加以解决。
二、《条例》的修订过程
为了进一步推进公路交通事业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充分发挥立法引领改革、为改革和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制保障,全面提升我省公路路政管理水平和效能,省交通运输厅、省路政总队在2011年将《条例》的修订纳入研究工作计划。2012年,《条例(修订草案)》通过省法制办立项论证,列为当年二类立法项目,后因故中止。
2015年12月,《条例》修订工作再次启动。在省交通运输厅的组织领导下,省路政总队成立了以总队长为组长的条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法制工作的副总队长任修订办主任,总队执法监督处3名同志及从基层抽调的2名业务骨干为修订小组成员,具体负责《条例(修订草案)》的调研、资料收集、草拟稿及相关基础工作。经过多次研究讨论及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的基本框架内容。
2016年至2017年3月,《条例(修订草案)》经过多次厅内部门协调会、2次厅务会反复讨论研究通过,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期,《条例(修订草案)》再次通过省法制办立项论证,列为省政府法制办2017年度立法一类项目。
2017年10月9日,省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条例》修订进入到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
2018年3月31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大会提请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建议修改稿),随即《条例(修订草案)》移送到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第二次审议。
2018年7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
从第二次《条例》修订立项到《条例》出台,历时近3年,按照立法程序和有关要求,先后组织调研16次,召开座谈会、咨询会、专家论证会43次,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5次,共收集意见、建议1100多条,修订小组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梳理、研究,数易其稿,先后形成了《条例(修订)参考资料汇编》、《条例》修订30多稿草案及配套的修改说明、条文释义、新旧条文对照表。
为保证立法质量,省人大法工委、财经委,省法制办提前介入,在《条例(修订草案)》拟写各关键环节都派员参加了调研、论证和修改等工作,将强化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与交通综合执法改革紧密结合、综合考虑,在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建议修改稿。
三、《条例》修订的总体思路
好的法律制度,既要着眼于当下问题的解决,现实问题是推动制度变革完善的直接动力;又要合理预见未来的趋势和问题,科学预见、有效化解法律滞后性的弊端。为此,《条例》修订全程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良法促善治为目标,紧扣法定职责的必要性和执法实践的可操作性,更加注重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广泛性和可操作性,更加注重执法与管理相统一、管理与服务相协调、职权与责任相一致,更加注重规范统一、依法履责、强化监督。
四、《条例》的主要内容
新《条例》对原《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新《条例》共六章、四十四条,包括总则、机构职责与执法监督、公路保护与通行、公路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附则。《条例》的主要内容重点回应了以下问题:
第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四好农村路”建设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把农村公路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为广大农民致富奔小康、为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更好保障”,而占我省在用公路里程近90%的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十分薄弱。
第二,随着机构改革、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我省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也面临新的改革和发展任务。新时代要有新作为,法制保障是重中之重,根据新形势新要求构建完善的政府负责、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公路管理和路政工作机制十分必要。
第三,长期以来公路路政执法队伍建设、管理能力提升相对薄弱滞后,人少事多、资源紧张、任务繁重等矛盾越来越突出,流动渠道不畅、执法保障不足、服务能力不足等制约因素越来越明显,执法机构、队伍的建设远远滞后公路建设和管理需求,基层公路路政工作逐步陷入疲于应付、被动作为的尴尬困境。
第四,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公路路政工作社会认知度不高,部分群众爱路护路意识不强、个别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淡薄,以及里程过长、山高路远、装备陈旧、手段有限等客观因素,破坏、损坏公路路产、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章建筑等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使命任务被打折扣,出现有心无力的情况。
第五,随着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全域旅游、最美交通等战略的持续推进,侵占公路上方空间、擅自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搭接、架设生产生活设施等破坏公路路域,公路服务设施及服务质量有待提高,公路沿线自然景观被破坏,服务区等服务设施“脏乱差”、经营管理缺乏规范及监管等问题时有发生,不利于云南的整体形象。
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的主要特色和亮点是:
一、职责法定,明晰责任。针对政府主体责任弱化、部门职责不清、路产路权界定模糊、执法保障不力、管理服务方式滞后等现状,《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进一步完善政府负责、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公路路政工作机制,对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工作经费保障、有关职能部门涉及路政管理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条例》第八条对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进行了补充和明确,为依法行政、执法监督划定了边界。同时,《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把公路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营的监管纳入路政管理事权,明确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服务设施经营企业、州(市)人民政府、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
二、综合考虑,填补空白。一方面是对以往有争议或者没有规定的问题做了规定,如《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公路用地范围内建(构)筑物的法律适用、建筑控制区许可征求意见及禁止性规定、新建(改建)公路时执法站所用房的“三同时”制度等;另一方面是理顺公路路政管理事权,范围、内容更加切合实际,对涉路规划编制、干线公路承担城市道路功能的路段调整为城市道路管理、施工监管、应急处突、高速公路入口治超、公路服务设施监管等进行了规定。另外,《条例》第二条、第五条将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村道列入路政管理和服务范围,授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做好公路路政工作,填补了村道长期无法规范管理的空白,对我省的“四好农村路”建设,推进脱贫攻坚、美丽乡村、全域旅游战略等将发挥重要的推进作用。
三、细化规定,便于执行。《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及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公路路政工作、涉路管理责任单位联动及信息共享机制、违法行为频发路段综合治理机制等规定下来;明确了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负责;对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禁止性行为及其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增加了以提示教育为目的的行政处罚类别——警告,并按照违法行为的情形、后果及对公路的危害程度细化了罚款的金额,适度限定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幅度。
四、服务至上,强化监督。《条例》的修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聚焦新时代人民群众安全、便捷、舒适出行的交通运输需求,紧紧围绕建设“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目标,突出服务便民、执法为民,条例第三十四、第三十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强化服务设施建设及监管责任、公路日常巡查和安全隐患排查联动机制、秩序维护和通行安全保障、强化信息公开、满足公众知情权等作了规定;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对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公示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法定权限和执法程序等执法内容等监督方式;规定了更高的标准要求,为更好地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条例》第三十六条对公路路政的管理和服务标准更高,对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法人员的要求更严,明确了不依法履行相应职责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追责问责将更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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