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城市轨道交通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骨干,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运行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精神,切实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切实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为目标,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法规标准,创新管理制度,强化技术支撑,夯实安全基础,提升服务品质,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舒适、经济的出行服务。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不断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水平和服务品质。
统筹协调,改革创新。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协调衔接,加快技术创新应用,构建运营管理和公共安全防范技术体系,提升风险管控能力。
预防为先,防处并举。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加强应急演练和救援力量建设,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属地管理,综合治理。城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负总责,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结合本地实际构建多方参与的综合治理体系。
二、构建综合治理体系
(一)健全管理体制机制。省人民政府指导全省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省交通运输厅、铁建办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监督运营管理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实施,根据应急预案调动行业装备物资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区域的巡逻查控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涉恐等情报信息搜集、分析、研判和通报、预警工作,监督指导运营单位做好进站安检、治安防范、消防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全面抓好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各项要求的落实。
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负总责,建立衔接高效、运行顺畅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统筹协调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的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管工作。运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反恐防暴、内部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等有关法规规定的责任和措施。
(二)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立法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制修订城市轨道交通法规规章。强化技术标准规范对安全和服务的保障和引领作用,以保障建设质量和安全运行为重点,全面落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标准要求;以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为重点,全面落实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标准要求;以防范处置和设备配置为重点,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反恐防暴、内部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等标准体系。
三、有序统筹规划建设运营
(一)科学编制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要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发展水平、发展方向相匹配、相协调。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要科学确定线网布局、规模和用地控制要求,与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有机衔接,主要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要树立“规划建设为运营、运营服务为乘客”的理念,将安全和服务要求贯穿于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并结合城市发展需求、财政状况等实际,准确把握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规模和发展速度,合理确定制式和建设时序,量力而行、有序发展。
(二)做好相关环节衔接。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涉及公共安全方面的设施设备和场地、用房等,要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并加强运行维护管理。
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文件中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和公共安全专篇,审批前要书面征求同级交通运输、铁建、公安部门意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原则上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确定运营单位,运营单位应全程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按照规定开展的不载客试运行工作,熟悉工程设备和标准,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和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
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的交接管理,完善交接内容和程序。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正式运营前,由运营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初期安全评估,通过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初期运营手续。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运营满1年,运营单位应向运营主管部门报送初期运营报告,并由运营主管部门组织正式安全评估,通过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对安全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运营主管部门应书面报告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同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要按照有关规定划定保护区,运营期间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有关作业要按程序征求运营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许可手续。
四、加强运营安全管理
(一)夯实运营安全管理基础。运营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并向运营主管部门报告;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并报运营主管部门备案;依法做好运营安全各项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运营主管部门应对运营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运营单位进行安全评估;建立运营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运营单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尽快消除隐患,非运营单位原因不能及时消除的隐患,应报告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重大故障报告制度,按照规定执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细化完善行业运营服务指标体系和统计分析制度,加强服务质量监管;积极推进运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
(二)强化关键设施设备管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通信、信号、供电、机电、自动售检票、站台门、站内电梯等设施设备和综合监控系统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准入技术条件,并实现系统互联互通、兼容共享,满足网络化运营需要。运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完善设施设备维修技术规范和检测评估、维修保养制度;按照有关要求报送关键设施设备全生命周期数据,建立完善设施设备运行质量公开及追溯机制,加强全面质量监管。
(三)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严格按照岗位需求选聘从业人员,完善列车驾驶员职业准入制度,按照反恐要求对有关重点岗位人员身份背景进行审查。完善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和技能培训,对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相应岗位工作。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体系、职业技能鉴定机制,规范和强化行车值班员、行车调度员等重点岗位职业水平评价,建立从业人员服务质量不良记录名单制度,规范行业内人才流动。
五、强化公共安全防范
(一)加强日常巡检防控。运营单位要制定安全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保障有关经费投入,及时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施设备。有关部门要加强涉恐情报信息搜集工作,运营单位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发现的恐怖活动嫌疑或恐怖活动嫌疑人员。反恐工作领导机构以及公安机关等要对有关情报信息进行筛查、研判、核查、监控,认为有发生恐怖事件危险的要及时通报和预警,有关单位根据要求做好安全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
(二)规范安全检查工作。依法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的单位、人员要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约定实施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管制物品和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要妥善处置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鼓励推广应用智能、快速的安检新技术、新产品,推动建立安检新模式,提高安检质量和效率。制定安全检查设备和监控设备设置标准、人员配备标准及操作规范。
(三)加强社会共建共治。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人民政府要构建公安、交通运输、铁建、综治等部门以及运营单位、社会力量多方参与的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协同防范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加强政府部门、运营单位与街道、社区之间的协调联动,推广“警企共建”“街企共建”等专群结合的综治模式。积极招募志愿者,鼓励城市轨道交通“常乘客”参与公共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公众安全防范能力,实现群防群治、协同共治。广泛宣传普及城市轨道交通有关法规和知识,加强公众公共安全防范及突发事件应对培训教育,引导公众增强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一)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城市轨道交通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督促运营单位制定完善具体预案。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成立应急指挥机构,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工作机制和处置要求。运营单位要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明确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现场操作规范、工作流程等,完善应急值守和报告制度。
(二)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运营单位要配备满足需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建立健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形成演练工作常态化,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三)强化现场处置应对。建立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工作机制,强化运营单位对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处置应对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公安、交通运输、铁建等部门以及运营单位、街道、社区要密切协同联动。有关部门和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按照岗位职责要求,通过广播系统、乘客信息系统和专人引导等方式,引导乘客快速疏散。充分发挥志愿者在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中的积极作用,提高乘客自救互救能力。
七、完善保障措施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要统筹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可持续安全运营需求,建立与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挂钩的财政补贴机制,科学确定财政补贴额度;保障公共安全防范所需资金并纳入公共财政体系,确保设施设备维护维修、更新改造资金到位;在保障运营安全的前提下,支持运营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模式,以综合开发收益支持运营和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可持续。
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监管的指导,强化督促检查。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意见提出的任务和要求,进一步细化贯彻落实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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